近日,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为我所授牌,我所被该院确立为“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民行检察工作联系点”,这标志着我所在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工作上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我所作为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一直致力于社会公益,积极对困难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开展送法进社区、送法进学校、送法进机关、送法进企业活动。近年来,一批涉及资源、环保等公益的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完善,我所紧随着对民事公益活动也不断进行着探索与尝试。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发生,部分区域生态系统功能出现严重退化,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受到国家及社会的广泛关注,社会公众环保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环保公益诉讼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但是,由于大气、水、土壤等这些环境因素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且这些环境因素缺乏传统法意义上的直接受害人,导致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超出了普通民事诉讼的救济范围。因此,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行为,急需从立法角度采取措施。为此,2012年,我国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立法规定;2014年4月份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则规定了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 2014年1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和行政诉讼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上述一系列的立法,对于推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我所积极参与环保维权,与河北环保联合会、河北师范大学开展合作,于2014年1月份成为河北环保联合会首批环境维权协作法律机构。
2015年,我国修正后的《立法法》确立了设区市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于环境保护的地方立法权后,2018年衡水市启动了《衡水湖水质保护条例》的立法工作,这是衡水市的首次立法,我所积极参与该次立法工作,我所主任单宗辉律师对该草案从立法要求、法律逻辑、标点符号等方面提出了9条11项修改意见。
我所作为深州市水务局的常年法律顾问,就我市河道被侵占现象严重、违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采沙、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问题积极向深州市水务局提供法律建议,深州市水务局对我所的法律建议高度重视并积极采取治理和防范措施。
2017年6月份,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确立后,我所积极参与参与司法实践。2017年7、8月份,我所郝国辰律师作为司法部全国第十期法律援助“1+1”项目大型法律援助公益律师,参与了青海省玛多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扎西才让等7名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的诉讼活动,在办案过程中,郝国辰律师经我所领导及其他律师多次沟通,确定了符合实际案情的辩护及代理意见,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当事人讲法说理,当事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公益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使国家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我所作为深州市民政局常年法律顾问,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于建议民政部门保护、修缮深州市境内烈士公墓、烈士陵园公益活动,使深州市烈士陵墓全部得到有效保护,弘扬了社会正能量。
正是因为我所与深州市人民检察院和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就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多次工作配合,双方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有诸多的共识,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多次考察和研究,正式确立我所为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点,这必将推动深州市和衡水市公益诉讼工作的全面开展,为依法治市奉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