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和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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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青少年,护航成长路——旧州中学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讲座

普法青少年,护航成长路——旧州中学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讲座

        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进一步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营造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2025年2月20日下午,深州市旧州中学邀请深州市司法局、冀和律师事务所走进校园,开展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法治宣传教育”讲座。      此次讲座由旧州中学党支部副书记高树涛主持,深州市司法局副局长刘宋广,法治宣传教育科科长郑浩克,深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于达,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长江、单润谋,深州市旧州中学副校长李少杰出席此次活动。            “法制宣传教育...

冀和微普法—婚前财产的婚后收益,该如何分割?

冀和微普法—婚前财产的婚后收益,该如何分割?

案例:2012年2月,张某与李某结婚,婚后夫妻二人决定将张某婚前所有的六层楼大型商铺分割为100余个店面分别出租给他人,两人按月收取租金。2021年10月,两人感情不和,李某向张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商铺租金收益80余万元予以平分。律师解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外,如孳息和自然增值。所谓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如果树所结的果实、动物所生的幼崽,后者如房屋租金或银行存款利息。而自然增值是指财产所有人未投入任何时间、智力、金钱、劳动等贡献,而仅因市场因素导致的财产增值,如股票未经任何操作而大涨、购买的古玩...

冀和微普法——夫妻签署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冀和微普法——夫妻签署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生死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婚姻若要长长久久,彼此忠实是最基本的底线。为了守住底线,夫妻以誓言捍卫,社会以道德约束,国家以法律倡导,也有人以“忠诚协议”的方式试图用物质“拴住”对方。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徘徊在道德和法律之间,需要准确把握法律对道德的支持及其限度。法律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利,但保证不了每个人的生活幸福。法律提供的是一种合理的外在框架,而把充分的选择机会留给了每个人……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

冀和微普法:摆拍绑架博眼球 刑事拘留后悔迟

冀和微普法:摆拍绑架博眼球 刑事拘留后悔迟

2024年9月,云南昭通公安网安部门接到网民举报,有网民在网络平台发布“在昭通南收费站旁,两男子将一男子绑架上车”视频,引发大量网民关注,造成社会恐慌。接报后,警方迅速开展工作。经核,系虚假信息。随后,昭阳警方依法将视频发布者廖某良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查,廖某良、廖某超、廖某红、廖某传和王某情等5人为博取眼球、赚取流量、谋取私利,在昭阳区永丰镇昭通南收费站旁自导自演“两男子将一男子绑架押上车”虚假剧情,并将所录制的视频发布到网络平台,以博眼球、赚流量,造成虚假视频大量传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目前,廖某良等4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冀和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

冀和微普法——给“小三”花的钱,原配能要回吗?

冀和微普法——给“小三”花的钱,原配能要回吗?

男女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后,一方才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并为“小三”花钱,并且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未对出轨方赠与他人的财产进行处理,原配能否把出轨者为“小三”花的钱要回?基本案情:张三与李四是夫妻关系,2023年1月两人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最终经调解离婚,并制作了调解书。在离婚后不久,李四得知张三在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间,共通过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等方式赠与王二现金及财物约10万余元。李四认为张三赠与王二的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认定张三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王二返还10万余元。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查明,张三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王二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张三多次以52...

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从谢某宇被执行死刑说起

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从谢某宇被执行死刑说起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也被称为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反家庭暴力的关注和重视,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等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对施暴者、潜在施暴者形成有力震慑,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5件反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谢某宇故意杀人案——施暴者因不满对方起诉离婚预谋杀人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基本案情】被告人谢某宇与被害人文某某(女,殁年31岁)于2014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谢某宇常年沉迷赌博,双方家庭通过变卖房产等方式为其偿还巨额赌债。谢某宇还多次无故殴打、辱骂文某某,甚至持剪刀捅扎文某某,致文某某多次受伤。2021年1月,文某某再次被殴打后回到父母家中居住,并提出离婚。谢某宇不愿离婚,扬言杀害文...

冀和微普法——“同居关系”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冀和微普法——“同居关系”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什么是同居关系?简单来说,同居关系就是男女双方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形成的一种男女关系。同居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吗?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法律并不保护同居关系。同居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之后,同居男女双方,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律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须要注意的是:为了打击重婚罪,同居关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符合条件的,在刑法上仍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可因事实婚姻成立重婚罪。同居关系一般分为两种: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是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无论同居的一方是否有配偶,该同居关系均不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冀和微普法——李子柒改名的背后:身份证上的姓名想改就能改吗?

冀和微普法——李子柒改名的背后:身份证上的姓名想改就能改吗?

近日,知名美食博主李子柒的改名新闻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李子柒的真实姓名从“李佳佳”变更为“李子柒”。这一变化不仅是个人选择的体现,也是我国姓名权法律制度的一个实例。李子柒原名李佳佳,凭借其独特的乡村生活视频内容,吸引了数以百万计的粉丝,成为了一位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网红。然而,为了更好地适应个人发展需求,李佳柒决定将自己的姓名正式更改为“李子柒”。这一决定既体现了个人对自我形象的塑造,也是对自身权利的一种行使。在中国,公民享有姓名权,这项权利赋予了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法变更自己姓名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冀和微普法:事实婚姻——没有结婚证的合法夫妻

冀和微普法:事实婚姻——没有结婚证的合法夫妻

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9月按照乡俗举办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生育有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现原告想通过提起离婚诉讼,解除与被告的事实婚姻关系。律师解读:本案中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

消防普法,情系万家——冀和律师消防宣传月案例解读(二)

消防普法,情系万家——冀和律师消防宣传月案例解读(二)

某纺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27日,法定代表人、实际管理人为郑某。2018年至2019年间,当地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堵塞、疏散指示标志缺失、应急照明不足、未设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短缺、无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手续等多项消防安全违规行为,并于2018年6月4日、2019年1月17日、2019年4月16日向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改正,但公司未予执行。2019年6月23日12时左右,公司车间内发生火灾。郑某与部分员工进行了初期扑救,未见成效后组织人员撤离,但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三人未能及时撤离,最终不幸遇难,另有郝某受伤,公司的织布车间、整理车间和倒纱车间等建筑物及内部设备、产品遭受不同程度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