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肆虐蔓延,我省部分地区出现确诊病例,防控形势非常严峻。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积极响应市委组织部、市直工委倡议,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带领全体律师,立足本职工作,继续推出“党旗飘,战疫‘红'”系列活动第二期《一生相伴民法典,疫情防控更维权》,全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
本期活动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由我所党员律师李海朋、律师张飞、实习律师单润谋,针对疫情防控期间涉及的民法典相关知识,进行解读。
案例一
疫情防控期间,网络购物成为消费的主要路径,遭遇各电商平台的促销活动更是时有发生。此种情况下,如消费者抢购完成,下单成功后,卖家迟迟不发货,经与客服联系后,被告知因订单较多、价格政策理解有误等原因,无法发货,并希望消费者主动取消订单。此时,该卖家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行为?
李海朋律师:本案中,消费者与商家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但不影响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根据《民法典》第 4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消费者下单成功后,双方的网络合同或者电子合同即成立,商家如果拒绝发货或私自取消订单则属于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
小王是一家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负责人,根据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工作安排,小王以网络购物方式在某网店购买一批消毒液和口罩,小王收到快递以后,打开一看,发现消毒液存在泄漏,口罩也有多箱发生破损,经小王和该网店工作人员联系,得知是消毒液和口罩在运输过程中,运送人员由于失误,导致消毒液和口罩毁损。小王多次与网店工作人员联系,但是网店工作人员赔偿态度消极,推脱责任,那么小王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该如何维自己的权益呢?
张飞律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 512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条规定 以信息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在疫情防控期间,小王通过网络购买消毒液和口罩,在签收快递之前,快递过程中消毒液和口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卖家承担,当小王签收快递后,就完成了交付,消毒液和口罩损毁、灭失的风险也就由卖家转移到小王的身上。本案中,消毒液和口罩是在卖家向小王交付之前发生的毁损,风险应当由卖家承担。因此,小王可以要求卖家重新发货或退还货款。如果卖家拒绝重新发货或退款,小王可以到自己当地的县、市或区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卖家退还货款。
案例三
疫情期间,小赵的孩子放假回家。为了能够更好地辅导孩子功课,小赵专门在网上搜索了几个在线教育APP而且将其下载并注册使用。可是过了没有几天,各种线上辅导班的推销短信和营销电话就纷至沓来,小赵不胜其烦,因为没有向这些教育机构填写、存留过任何个人信息,小断定这是前些天注册的那些在线教育APP的运行商将自己的个人信息泄露了,问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单润谋实习律师:《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 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本案中,小赵在疫情期间为了辅导孩子功课而使用了一些在线教育APP,发生了个人隐私泄露的问题。一方面,在线教育APP的运营商他将收集上来的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人,这是《民法典》严格禁止的行为。另一方面,第三人将通过在线教育APP运营商透露的用户个人信息用作电话营销,极大程度地侵扰了公民的私生活安宁,这也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那么在本案中小赵可以向我市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