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集中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冀和动态 5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5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在这部司法解释即将施行之际,我所组织全体律师进行集中学习,由张飞律师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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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基础,在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已经修改多年,《民法典》出台的情况下,针对行政赔偿案件审理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赔偿案件审理、总结近年来的经验和做法,经过多层次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形成,是一部新时代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赔偿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依法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实质化解行政赔偿争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落实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服务人民的根本立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赔偿权利。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产权,贯彻平等保护产权原则,切实维护民营经济合法产权。积极落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要求,找准行政审判工作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结合点、切入点,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学习过程中,全体律师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进行了逐一学习,并对其中受案范围、行政赔偿范围和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原被告主体资格、行政赔偿请求时效和起诉期限制度、一并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问题、公私法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等内容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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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律师一致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好行政赔偿案件,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