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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畅普迅流体连接件有限公司 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衡水畅普迅流体连接件有限公司 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衡水畅普迅流体连接件有限公司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编号:畅普迅临管字第01号 于2024年2月20日,深州市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衡水畅普迅流体连接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普迅公司)破产预重整一案,并指定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为临时管理人。为实现企业重整价值,提高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引进具有实力的投资人,实现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现临时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一、招募须知:1、为公开、公平、公正地引入投资人,本次招募以公开的方式进行,接受各方监督。2、为使意向投资人了解畅普迅公司的实际情况,明确招募原则、条件等,临时管理人特制作本招募公告。本招募公告各项内容对全体意向投资人平等适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意...

管理人视角关于破产法修订的几点建议

管理人视角关于破产法修订的几点建议

【破产理论研究】 管理人视角关于破产法修订的几点建议—冀和破产团队杜永清、祝静 在现行《企业破产法》修订之际,基于司法实践经验总结,实务应用中破产法确实显露出若干亟待完善之处。本文针对破产程序中的关键环节提出系统性立法修订建议,旨在构建更完备的破产法律体系。一、破产止息制度的规范重构现行法第四十六条确立的破产止息规则存在适用层面的解释分歧。司法实践显示,各级法院普遍采用"破产申请受理日"作为计息终止时点,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计算的规范体系相衔接,亦符合金融机构计息惯例。建议立法机关以"日"为基准统一止息标准,消除因时间单位模糊引发的适用争议,平衡债权人权...

破产法规范体系优化路径探析——冀和破产团队实践视角下

破产法规范体系优化路径探析——冀和破产团队实践视角下

【破产理论研究】破产法规范体系优化路径探析      ——冀和破产团队实践视角下 (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杜永清、单润谋) 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基于其作为省级法院入册一级破产管理人的实务经验,针对现行破产法律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境进行了系统性研究。研究发现,现行规范在应对新型商事主体解构、复杂债权债务关系处理、衍生争议解决等方面显现出规范空白与制度滞后,亟待通过立法修订完善制度供给。本研究聚焦四个核心争议领域展开规范重构:其一,债权清偿时效计算标准的统一化。现行司法解释对计息截止时点的表述差异导致司法裁判尺度不统一,亟待通过立法明确"受理裁定生效...

浅析《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的起算点

浅析《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的起算点

【破产理论研究】 浅析《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的起算点 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杜永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此前笔者对“十五日”期间的法律性质进行了粗陋分析,现进一步就该期间的起算点进行...

浅析《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的法律性质

浅析《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的法律性质

【破产理论研究】 浅析《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的法律性质 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杜永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此规定一经颁布,理论和实务界对“十五日”期间的法律性质纷纷各抒己见,观点极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