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的起算点
【破产理论研究】 浅析《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的起算点 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杜永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此前笔者对“十五日”期间的法律性质进行了粗陋分析,现进一步就该期间的起算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