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4日和5日,我所连续收到当事人客户赠送的两面锦旗,对我所及承办律师表示感谢。这两面鲜红锦旗,既是客户对我所律师的褒奖,也是对我所律师的鞭策。
2018年1月4日上午,深州市魏桥镇孟某某将一面赠给樊瑞超律师,绣有“专业知识精,品德素质高”金字的锦旗送到我所。事情缘于2017年5月2日,马某某为其新购买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包括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在未与投保人马某某协商,亦未对免责事由进行提示和说明的情况下,便在商业险保单上记载保险期间自2017年5月3日0时至2018年5月2日24时。当天下午,安某某驾驶自行车与孟某某驾驶的上述新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安某某受伤,安某某花去医疗费30余万元。事后安某某将马某某、孟某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保险公司以事故未发生在商业险保险期间为由拒绝赔偿。樊律师作为马、孟的代理人,以保险公司将涉案商业险保险期间推迟到保单生成的次日零时起算的条款系格式免责条款为突破点,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地阐述了保险公司的上述条款为无效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对安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代理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纳。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樊律师对一审代理意见又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二审法院同样予以采纳,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的胜诉,充分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委托人的极大赞誉。
2018年1月5日上午,客户饶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将一面赠给单宗辉主任,绣有“技艺精湛品德高尚,临危不惧力挽狂澜”金字的锦旗送到我所,对单宗辉主任律师出色的代理工作给予高度的评价。事情缘于2012年11月28日,王某某向饶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借款280万元,期限一年,饶阳某国有公司用其房地产为以上借款作抵押担保。因王某某拖欠借款本息长时间未还,饶阳联社于2014年2月20日将其二人诉至饶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其二人偿还本金和至起诉止的合同约定利息24.18万元。饶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做出了(2014)饶民二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予以支持。判决生效后,2016年7月12日法院将饶阳某国有公司抵押物拍卖361万元,偿还联社本金280万元,利息24.18万元,支付法院执行费3.8万元,诉讼费3.08万元,承担依照《民事诉讼法》253条规定迟延履行加倍利息44.022451万元。因联社2014年2月20日所诉只是合同本金及截止至当时利息,但强制执行是在两年后的2016年7月12日,之间利息分文未付,联社于2016年7月16日将王某某和饶阳县某国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第一次诉讼后产生的利息791902元,饶阳县法院以该纠纷已由(2014)饶民二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解决为由,判决驳回联社诉讼请求。在一审败诉极为不利的情况下,2016年2月15日单主任继续代理二审,据理力争,通过近一年的艰苦努力,终于力挽狂澜,迎来了撤销原判,改判王某某和饶阳县某国有公司偿还本案借款利息终审胜诉的判决。
近期客户不断向我所律师赠送锦旗,是社会公众对我所我所执业律师精湛技艺和高尚品德的认同,她将激励我所全体律师,不忘初心,砥砺前行,为法治深州作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