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11号,以下简称《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为便于对《决定》的进一步理解和适用,2022年4月25日下午,我所组织全体律师集中对《决定》进行了学习。
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是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在程序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重点围绕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程序、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完善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制度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条文序号和部分条文内容发生了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所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与新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出现了不一致,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我所律师就《决定》的16个条文内容进行了集中学习,并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限延长、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条件、驳回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异议的方式、简易程序中简便送达方式适用规则、司法确认案件共同管辖规则等内容展开了讨论。通过学习,我所律师对《决定》的内容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对我所律师执业过程中准确理解和适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