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天衢路桥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简报

通知公告 677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衡水天衢路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1510作出(2021)冀110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衡水天衢路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衢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指定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担任天衢公司管理人杜永清律师为管理人团队负责人。

202193上午,天衢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衡水市和泓假日酒店六楼系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主持召开,管理人报告了天衢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开展的工作情况。管理人对已知债权人通知情况、公司财产状况、债权申报、债权审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情况向债权人会议作了说明和通报。管理人制作了《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通知》和《衡水天衢路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确认部分、不予确认部分、暂缓确认部分),会前向与会债权申报人分发,交由各债权审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天衢公司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债务清收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还审查了管理人报酬方案

 

               衡水天衢路桥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附:

1、衡水天衢路桥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情况及其他说明情况;

2、《衡水天衢路桥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案债权表》(确认部分、不予确认部分、暂缓确认部分)

3、各破产清算参与人有情况反映请及时与管理人联系,联系电话:0318-3330299/3326799/3326788(律师、律师)

附件1:

衡水天衢路桥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情况及其他说明情况

 

一、天衢公司资产情况

经衡水正财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21年05月25 日为评估基准日,天衢公司实物资产表现出来的市场价值合计为46,542,818.79元,金额大写:肆仟陆佰伍拾肆万贰仟捌佰壹拾捌元柴角玖分。具体情况为:

(一)资产评估总体情况:

1、位于赵圈的资产:

(1)房屋建(构)筑物评估值:4,886,696.46元;

(2)机器设备评估值:51,794.00元;

(3)在建工程土建评估值:2,008,800.00元;

(4)生物资产评估值:157,626.00元;

(5)土地使用权评估值:34,361,307.00元。

小计41,466,223.46元。

2、位于邓庄的资产:

(1)存货在用低值易耗 评估值:2,260.00元;

(2)房屋建筑物评估值:5,049,837.33元;

(3)机器设备评估值:9,000.00元。

(4)生物资产评估值:15,498.00元。

小计5,076,595.33元。

3、两个厂区资产评估值合计为:46,542,818.79元。

(二)特别事项说明

1、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资产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评估结果不应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2、本次评估房屋建(构)筑物时,其建筑面积及工程量在管理人及企业负责人的监督下由评估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测量所得

3、本次评估时,天衢邓庄厂区所占土地为第三方租赁,未列入本次评估范围。邓庄厂区内位于北侧三层办公楼内及原车库装修及原车库外建轻钢部分由承租方中铁公司装饰对该部分价值另行批注,不属于天衢公司财产范畴。

4、本次评估时,天衢赵圈厂区内有一法院己拍卖地块,其地块上的四层框架楼质量尚不明确,不纳入本次评估范围;该地块上的门卫、路面硬化、围墙、造型柱纳入评估范围,但产权尚不明晰,资产价值另行批注,不汇入本次评估结论。

5、管理人在对债务人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河北海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在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衡水华安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与天衢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京东司法拍卖平台拍得天衢公司名下衡水市桃城区赵圈镇大柳林村南土地(国有土地证号为衡桃国用[2014]第0020号),该项拍卖不包括该宗土地上在建四层办公楼一座(占地面积约953. 90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 3815.616平方米,混凝土框架结构)及围墙、树木、水泥路面等财产,河北海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近日正在对该在建办公楼进行续建施工。

鉴于该在建四层办公楼系天衢公司财产,为维护债务人财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管理人2021年6月30日函请河北海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施工,维持现状,并与管理人协商解决,并向法院书面报告。2021年7月20日管理人发现河北海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对上述在建办公楼进行续建施工,并拆除了西侧部分围墙、立柱等地上附着物,于当日向河北海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函要求停止施工、维持现状,并向法院书面报告。

管理人正在就上述拍卖的合法性以及解决方案进行调研,各位债权人对此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向管理人书面提出。

6、管理人还查明:上述办公楼(框架)系枣强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天衢公司拖欠265万元工程款,后诉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份双方以(2021) 冀1102民初1985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调解书确定枣强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对该办公楼(框架)申请法院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鉴于该办公楼(框架)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属于违建,且未进行竣工验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竣工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有工程质量鉴定,枣强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能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需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故其债权暂缓确认,会后管理人将与枣强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沟通,确定最终解决方案。

管理人正在就枣强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合法性以及解决方案进行调研,各位债权人对此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向管理人书面提出。

7、天衢公司邓庄厂区所占土地为第三方租赁邓庄镇东庄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极有可能影响地上附着物变现价值。

8、天衢公司位于赵圈厂区土地(国有土地证号为衡桃国用[2014]第0020号)及地上在建框架楼、围墙、树木、水泥路面等财产纠纷的处理结果,极有可能影响天衢公司最终可供分配财产的结果。

9、天衢公司名下位于赵圈厂区的其他两宗国有土地均对外设立抵押,将直接影响天衢公司最终可供分配财产的总额。 

二、债权审核确认情况:

管理人制作了《衡水天衢路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确认部分、不予确认部分、暂缓确认部分),会前已向债权人送达,债权人应按照会前已向债权人送达的《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债权审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异议书,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以衡水天衢路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的诉讼。逾期如未起诉,视为对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没有异议,管理人可以在期满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确认债权表。

三、关于公司清产核资进展情况

经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衡水正翔会计师事务所对天衢公司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审计机构以天衢公司所提供帐面数据距破产清算日期将近5年,帐面数据缺乏完整性为由,认为天衢公司财产应以评估机构盘点实物结果为准。

衡水正翔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次会议之前尚未作出正式专项审计报告。报告作出后,管理人将在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网站及公众号披露,请各位债权人关注。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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