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郝国辰律师为您解读《民法典》第1196条条文

冀和动态 881
郝国辰律师,法学学士,2006年2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为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办业务类型:民商事案件、公司业务、刑事辩护等。


郝国辰律师热心公益事业,于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参加了司法部和团中央发起的中国“1+1”法律援助活动,在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久治县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一年。服务期满后,被久治县司法局评为“2018—2019年度优秀法律援助律师”,被久治县政法委评为“2018—2019年度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青海省法律援助中心授予“2018年度优秀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颁发荣誉证书和“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实施十周年“贡献者”证书。2021年4月被深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评为2020年度“优秀志愿者”。2022年被衡水市市委宣传部等20个部门评为“衡水市2021年度学雷锋志愿服务先进个人”。
【解读·文字版】(小视频详见“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我是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的郝国辰律师。为您解读民法典第1196条条文。
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提供互联网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大量崛起,在为用户带来便利的同时,平台内的侵权行为亦时常发生。但是如果网络用户的发布者认为没有侵权,他有什么样的权利,他应当怎样做。
我们来看《民法典》第1196条是如何规定的: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间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这就是“反通知制度和恢复制度。比如发生短视频侵权事件,网络服务提供者按照权利人的要求对短视频采取了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而网络用户认为不属于侵权,可以反向通知,即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一份声明。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网络用户的声明后,应当“再转送”,将该声明转送给权利人,同时还有告知义务,即告知权利人你可以投诉或者起诉。转送动作完成后,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也就是说,如果权利人消极处理,怠于起诉,就视为放弃权利,网站可以恢复视频,而无需承担责任。
人们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第一阶段的“通知和取下制度”往往很关注,而后续的“反通知和恢复制度”常常被忽略。但是如果缺失了反通知和恢复程序,就会导致恶意投诉、恶意举报等情况下的误删,而损害上传者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1196条深化并细化网络侵权责任,作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重要亮点之一,更好地适应了我国互联网经济模式的发展现状,为权利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方行为提供了明晰指引,有效平衡了三方利益。以上就是民法典第1196条,您了解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