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张某与李某结婚,婚后夫妻二人决定将张某婚前所有的六层楼大型商铺分割为100余个店面分别出租给他人,两人按月收取租金。2021年10月,两人感情不和,李某向张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商铺租金收益80余万元予以平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外,如孳息和自然增值。所谓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如果树所结的果实、动物所生的幼崽,后者如房屋租金或银行存款利息。而自然增值是指财产所有人未投入任何时间、智力、金钱、劳动等贡献,而仅因市场因素导致的财产增值,如股票未经任何操作而大涨、购买的古玩字画因市场变化而大幅升值。在本案中,张某和李某结婚后,二人将张某婚前所有的六层楼大型商铺分割成100余个店面进行出租。从表面上来看,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应属于法定孳息,归张某个人所有。但实际上,这是张某和李某共同花费一定的时间、精力和劳动,投入一定的管理和劳务所得,其本质上属于经营性收益,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李某有权要求分割。若张某与李某结婚后,双方或一方并没有投入时间精力去打理和维护,而是按照之前的合同约定,由租赁方每月打入固定的租金到账户上,则上述租金为法定孳息,因该商铺属于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故该商铺的租金为张某的个人财产,李某无权要求分割。综上所述,判断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看该收益是否有一方投入劳力或另一方的协作,如果婚后收益的产生不具备上述条件,则该收益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再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夫妻一方婚前购买了很多股票,如果婚后通过买进卖出致使股票价格大幅增长,则增长的这部分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股票就躺在账户里,没有进行任何操作,则这部分收益属于自然增值,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