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讨薪陷困境 冀和法援维权益
----我所成功办理一起农民工讨薪案
法律是严厉,绝不放过一个违法者,法律也是温情的,它一定会为弱者撑腰,在我所律师法律援助的帮助下,2012年在我市施工被拖欠工资的74名民工们,现在已经拿到自己49万元的血汗钱了。
2010年1月13日,广东省阳江市某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宿迁分公司与深州市某果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河北省深州市某大厦及两栋商住高层住宅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1年7月8日广东省阳江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招用周某某带领的74名内架、杂工、混凝土工、管理班组工人,刘某带领的14名外架工,2011年10月招用雷某带领的17名木工,余某某带领的24名钢筋工,10月15日招用高某某自己的水电安装队开始在深州某公司工地施工。到2011年12月底结束施工广东省阳江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拖欠五个班组工人工资974611.88元。因该宿迁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导致该百十余名民工到市政府上访。
2012年10月29日,我所单宗辉律师受命到信访局进行法律咨询。后我所依法为该讨薪民工提供了法律援助。
我所自2012年10月接手,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准备了代位权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劳务纠纷诉讼等多套方案,起草了多个版本的诉状等法律文书几经修改,在各部门配合下调取了部分证据。最后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由于宿迁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所欠原告款项,应依法由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故此该案应由周某某等五组农民工以劳务合同纠纷起诉广东阳江集团。
2013年3月31日经深州市联席会议研究,下发了深州市联席办第8期《深州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会议纪要》,该纪要支持了我们所提主张,即由周某某等五组以劳务合同纠纷起诉广东阳江集团。由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援助,因案情需要到江苏、广东等地调查取证由市财政拨付专项办案资金,保障办案需要。
2013年5月15日,该五组民工只有周某某74人一组提起了诉讼,要求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劳务费491666.71元,并委托我所单宗辉律师代理。单宗辉律师为其起草了诉状、财产保全申请,深州市法院立案受理后,5月16日由深州市人民法院、信访局和我所主任单宗辉律师一行五人赴广东广州、阳江、深圳,江苏徐州、宿迁等地对该案进行了为期7天的送达法律文书、调查、采取查询冻结公司及分公司账户等保全措施的工作,依申请冻结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
经过2013年7月10日和2013年7月19日两次开庭审理,最终深州市人民法院以(2013)深民二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判决广东阳江某建安集团给付农民工工资491666.71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11653元。
宣判后,该集团公司没有上诉,判决进入执行阶段后,深州市人民法院将冻结银行存款于2013年9月30日划回深州,10月9日,74名农民工代表已经将自己的血汗钱支走。
自2012年以来,我所先后参与涉及工资的信访听证会6场,接待安平农民工46人欠薪20万元,王家井新民居民工22人欠薪16万元,参与解答咨询和案件处理;多次参加市委、市政法委、市信访局等单位及其领导组织召开的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论证、调度、协调会议,积极献言献策。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月23日开始正式施行。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我所及时将这一信息向市委、政府领导汇报,并撰写了《关于就恶意欠薪最新司法解释召开紧急联席会议的建议》书面材料转交市委政府领导,建议市委、政府组织召开一次涉及解决农民工问题相关部门的紧急联席会议,充分运用新司法解释这一利器,对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统一认识,统一执法尺度和水准,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得到了领导的重视。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