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单润谋律师为您解读《民法典》第1197条条文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大家好,我是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单润谋律师,为您解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条文。(小视频详见“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本条是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通过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根据本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有一个条件,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过错,其过错体现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存在而不采取必要措施,实质上是对侵权行为的帮助,放任了侵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且是与实施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甲网络视频平台在我国大陆内享有乙影视作品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该影视作品被丙短视频平台的用户剪辑、编辑后上传至丙短视频平台。经统计,丙短频平台涉及乙影视作品的视频约有1.1万个,播放8000余万次,并且丙短视频平台的部分用户已对乙影视作品的全部剧集进行了编辑、发布。本案经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最终认为丙平台中出现涉及乙影视作品的短视频,并非剧评,而是对电视剧具体情节进行浓缩讲解,已超出合理使用范畴,侵害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且经甲平台多次通知乙平台删除涉案侵权作品,并提供初步权属证据与侵权作品明细,丙平台仍未予以删除,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可认定丙平台构成“明知”,其存在主观过错,对被诉侵权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起到帮助作用,应当承担帮助侵权责任。故而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及相关规定,判决丙平台赔偿甲平台经济损失80万元。本案虽未提及丙平台与其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但足以提醒广大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加强审查,删除侵权内容,“尊重知识产权”并非一句口号,享受流量经济的同时必须为内容付出成本。以上就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全部内容,您学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