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非诉讼案例
业务类别:公司强制清算
案件办理时间: 2014 年6 月30日
代理律师姓名: 杜永清
律师事务所名称: 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 杜永清
检索主题词: 通源制鞋 公司强制清算 职工安置
二、案例正文采集
深州某鞋厂强制清算案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22日深州市人民法院受理深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申请强制解散深州某鞋厂鞋有限公司一案,于2014年5月27日开庭审理,同日作出(2014)深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判决解散某鞋厂。深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以(2014)深法民清算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深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申请对深州某鞋厂(以下简称某鞋厂)强制清算一案,同时指定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和河北天成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了清算组。
一、某鞋厂职工情况。
经初步审查公司职工档案,公司用工类型及人数为:固定工7人、退伍军人安置22人、学生分配54人、合同制工人434人、五年协议工890人、退休人员8人,共计1415人。
【争议焦点】
一、某鞋厂房屋及土地在公司强制清算前已被深州市人民政府征收(详见深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6日深政房征决【2014】第03号房屋征收决定书),但清算组没有发现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款亦尚未拨付某鞋厂或清算组账户。
二、某鞋厂所有资产均抵押给银行,账面资产存在严重资不抵债,面对公司资产长时间大量闲置、无法有效利用、留守维护仍需要较大投入以及一千多名职工无钱安置。某鞋厂作为国有控股公司职工人员众多、结构复杂,且停工时间长达十年,职工安置难度非常大。
【律师办理思路】
一、关于处理某鞋厂资产问题。
结合政府积极推进某鞋厂一百多亩土地进行开发、改善城区整体居住环境的实际情况,清算组着手进行公司资产变现等工作。
(一)向政府提议终止某鞋厂征收工作。
某鞋厂房屋及土地在公司强制清算前深州市人民政府已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与某鞋厂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鉴于公司已进入强制清算阶段,补偿协议的签订尤其是补偿数额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公司股东、债权人、职工的利益,为公平起见应召开股东会议、债权人会议、职工大会来确定,但这三个会议的召开存在工作量大、期限长、不确定因素多等不利因素,另外政府本身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先进行征收再另行出让开发,存在法律上的风险。为避免行政征收与强制清算工作相互影响、相互掣肘,清算组通过法院向政府提议终止某鞋厂征收工作。
(二)由清算组对某鞋厂房地产等资产进行整体拍卖。
清算组在征得法院及股东同意后,委托第三方对公司房地产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公司土地用途按工业出让用地评估,公司资产通过公开拍卖的形式处分,用取得的资金进行职工安置、债务清偿。
(三)某鞋厂房地产等资产买受方进场开发与公司职工安置、债务清偿等工作分开进行。
公司房地产公开拍卖结束后,买受人交清相关价款、清算组向买受人移交公司房地产等全部资产,相关权利人直接入场,待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后(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进行开发等工作。清算组用拍卖取得的资金进行职工安置、债务清偿,职工安置、债务清偿工作对相关开发工作不产生影响,公司职工、债权申报人等均无权进行干涉。
二、关于某鞋厂职工身份确认和安置问题。
(一)职工身份确认。
2014年7、8月份清算组初步审查某鞋厂职工档案,公司用工类型及人数为:固定工7人、退伍军人安置22人、学生分配54人、合同制工人434人、五年协议工890人、退休人员8人,共计1415人。为进一步去伪存真,清算组采取集中办公、节假日不休、加班加点等办法,对某鞋厂全部职工档案、工资档案、考勤记录重新进行了查看、甄别、汇总:
1.档案材料中部分职工的个人信息不完整,清算组起草专门通知,要求职工限期向清算组补足,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否则不予确定职工身份。
2.大部分职工没有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基础信息和联络方式,为了公司清算的顺利进行,清算组起草专门通知要求职工限期提供。
3.部分职工身份信息、工作经历、档案资料真实性不能确认,可能属于挂靠人员,清算组已完成这部分职工的基本情况汇总,因人数达100多人、事项敏感,稍有不慎可能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为慎重考虑,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商请政府,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进行专项认定后,再行公布为。
以上情况与政府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审查的结果存在较大差距,为进一步去伪存真,由法院组织清算组与上述部门进行会商,同时将清算组清查结果对职工张榜公布,公告期间职工如对本人的身份有异议,可书面向清算组提出,对他人的身份有异议可向清算组举报,待相关异议解决后对职工身份再进行统一确认,作为职工安置的依据。
(二)职工安置问题。
某鞋厂全部现有在册人员,共计1415人,清算组在确认职工身份后,制定具体到每一类人员的职工安置方案,先行安置已提供个人信息的职工,为未提交身份信息的职工预留相应安置资金。另外,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个人已垫付社保金等一些实际问题一并进行解决。
清算组按照职工身份分批、集中开展安置工作,政府部门人员组成政策解答组、维稳组进行协助,以保障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固定工身份职工安置:
1.以有效工作年限为依据,补缴强制清算之前的养老保险。
①核算固定工身份职工的有效工作年限,再以本人有效工作年限为依据核算欠缴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承担部分数额和职工个人应承担数额,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养老保险费截止到公司强制清算之日。
②固定工有效工作年限应为连续工龄扣除不在岗年限。固定工调入前在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没有享受过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应计算为本单位在岗年限。
2.以有效工作年限为依据,支付经济补偿金。
①固定工身份职工自公司强制清算之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②固定工有效工作年限截止到公司强制清算之日。
③向解除劳动关系的固定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固定工身份职工本人有效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支付经济补偿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上年度衡水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合同制工人身份职工安置。
1.以有效工作年限为依据,补缴《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的养老保险。
①核算合同制工人身份职工的有效工作年限,再以有效工作年限为依据核算欠缴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承担部分数额和个人应承担部分数额,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养老保险费截止到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终止之日,但最长截止到《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2006年8月27日)。
②合同制工人有效工作年限和单位应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金补缴最后期限,截止到劳动合同终止之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公司仍有间断用工记录的,按照实际工作月份,补缴养老保险费,最长截止到2006年8月27日(《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
③合同制工人身份职工有效工作年限,为在公司工作年限扣除不在岗年限。职工不在岗年限,不计算为在公司有效工作年限。
2.以合同制工人有效工作年限为依据,支付生活补助费。
按职工2001年12月26日之前有效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参照上年度衡水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退伍军人身份职工安置。
1.有民政部门安置手续的退伍军人1995年1月1日前入伍的按固定工身份安置,1995年1月1日后入伍的按合同制工人身份安置;没有民政部门安置手续的退伍军人身份的职工,按合同制工人身份安置。
2.退伍军人(包括退役士兵、复员、转业的士兵或军官)退役前的工龄、军龄和待分配时间,应合并计算为在公司有效工作年限。
——学生分配身份职工安置。
1995年1月1日前分配的学生按固定工身份安置,1995年1月1日后分配的学生按合同制工人身份安置。
——公司退休职工安置。
1.公司退休职工由职工个人垫付的养老保险费单位应该承担部分,由清算组按照该职工本人有效工作年限核算后,依比例给付职工本人,计算方法同职工个人垫付缴纳养老保险费返还计算办法。
2.公司退休职工是合同制工人身份,且系2001年12月26日以后退休的,以本人有效工作年限为依据,按合同制工人安置办法支付生活补助费。
【案件结果概述】
某鞋厂土地按照法律程序已拍卖变现,职工安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正在进行财产分配工作。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鉴于此类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且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利益主体众多,人民法院在审理难度大、涉及面广、牵涉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清算案件时,要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建立的各项机制,有效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某鞋厂用工复杂、人数众多、停工时间长,职工群体上访频繁,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积极配合政府部门接访、解答职工法律疑问,安抚职工情绪,使清算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将某鞋厂现资产进行评估、公开拍卖、变现,由清算组统一专户储存,扣除清算费用后,优先用于安置职工。
【案例评析】
某鞋厂清算工作重点在一千多名职工的安置,安置工作以职工劳动关系解除和职工社保资金缴纳为主要内容,在遵循国家政策的同时,充分维护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的同时,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扎实、稳妥、有效的开展工作。
职工安置方案一定要听取市委市政府意见,并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政策指导下,且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最大限度维护职工合理诉求原则,依据我国《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对公司各类身份职工(协议工、退伍军人、学生分配、固定工、退休人员)分别制定具体职工安置方案。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中,某鞋厂成立时间早,停工时间长,跨度大,职工安置成为整个清算工作的重点、难点,职工利益的保护也成为清算工作的首要问题。为了做好某鞋厂职工身份确认工作,清算组安排多名律师、会计分组开展职工档案信息核查、职工身份信息采集工作。由于某鞋厂成立已有20余年,职工档案信息中没有身份证号码、没有联系方式,住址也大多变更,要想联系到每位职工难度非常大。清算组为了保护每位职工利益,采取根据档案住址发挂号信、电视台放送通知、清算组网站发布通知、鞋厂职工群发送通知等一切能用的办法联系职工到清算组进行身份确认工作。
清算组工作人员长期进驻某鞋厂,对一千多名职工一一面对面采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耐心解答每位职工疑问,专门设立职工热线,保障职工能及时了解清算工作的进度,消除了职工多年来对公司的不满情绪,打消了职工上访等组织群体性活动的念头。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某鞋厂职工安置工作,专派工作人员分组进驻安置小组,和清算人员一起开展职工安置工作,耐心解答职工对安置政策的疑问、维护安置现场秩序,使每位职工得到了满意的安置,某鞋厂土地的重新规划开发也得以顺利进行,结束了某鞋厂十余年的僵局状态。
清算组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的号召,依法依规开展清算工作、保护职工利益,得到了市委市政府、法院和某鞋厂职工的一致认可。
另外,我国2006年出台《企业破产法》,该法第132条规定抵押债权先于职工债权受偿,但对于破产法出台之前的企业清算该规定无溯及力,清算组充分利用该规定,优先保障了职工权益。当然,目前相关部门已出台相应司法解释规定职工债权优先于抵押债权受偿,但对于破产企业偿还职工工资仍缺乏法律的细化规定,希望我国破产法能够相应的细化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