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家突然失火,结果自家房屋也跟着一块儿着了起来,定睛一看,不仅仅是“引火上身”,还发现房屋居住人并非房屋所有人,这类涉及多方的案件法院是怎么判的呢?被告李某某借住其前妻张某某家中,李某某居住的平房室内发生火灾,“城门失火,殃及鱼池”,引燃并烧毁了原告房屋及屋内物品。火灾发生后,原告积极去找被告协商赔偿,结果却得来这样一番推脱——原告:“这个火灾着到我这了,你们应该给我钱,赔偿我的损失。”房屋居主人李某某:“这个火灾是因为电线老化的问题,应该由电业部门赔偿损失。而且你没有对你自己房屋安装防火墙,才让火灾蔓延到你那里的,不是我的问题,你去找别人吧!”房屋所有人张某某:“我与李某某已离婚多年,我只是让他住下我的房屋,火灾的发生我并不知情,怎么要我给你钱?”原告见双方均不同意赔偿损失,于是向延吉市法院诉请二人赔偿其全部损失。三人纠纷焦点在是否赔偿、应由谁承担相应责任上,延吉市法院通过查阅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载明“此火灾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但尚未确定起火原因”,且李某某未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故应由过错方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而张某某作为房主,对自己房屋的完善未尽管理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院又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评估了所赔付金额及损失财产费用,以供保证确切的赔偿数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该院最终判定李某某赔偿原告全部财产损失并负担案件审理评估费用,张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后,李某某已自动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