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纺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27日,法定代表人、实际管理人为郑某。2018年至2019年间,当地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堵塞、疏散指示标志缺失、应急照明不足、未设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短缺、无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手续等多项消防安全违规行为,并于2018年6月4日、2019年1月17日、2019年4月16日向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改正,但公司未予执行。
2019年6月23日12时左右,公司车间内发生火灾。郑某与部分员工进行了初期扑救,未见成效后组织人员撤离,但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三人未能及时撤离,最终不幸遇难,另有郝某受伤,公司的织布车间、整理车间和倒纱车间等建筑物及内部设备、产品遭受不同程度损坏。经当地消防救援部门认定,火灾是由生产期间一台剑杆织布机中轴传动部件运行过程中摩擦产生的火花或高温点燃了积聚的棉尘引起。
事故调查小组进一步认定,事故的间接原因是由于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防及安全管理混乱,违反了国家消防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场所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擅自投入运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此事故被定性为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案例分析
1、消防责任事故罪: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消防设施负有维护、管理职责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明知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且接到消防监督机构的通知后仍拒绝采取改正措施。
客观要件:行为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
后果要件: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如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
2、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3、郑某的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郑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管理人,违反了多项消防管理法规,且在接到消防监督机构的多次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采取任何改正措施。火灾事故导致三人死亡,多人受伤,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符合上述立案追诉标准中的“造成死亡一人以上”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情形。因此,郑某的行为构成了消防责任事故罪,依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建议
1、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本案中,郑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管理人,未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导致公司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这一事件提醒所有企业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2、重视消防监督机构的通知
消防监督机构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对企业消防安全状况的正式警告,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忽视或拒绝执行这些通知,不仅会增加火灾等安全事故的风险,还会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
3、强化员工安全意识
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员工能够迅速、有序地采取行动,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总之,本案的教训深刻,不仅对涉事企业及其负责人产生了严重后果,也为其他企业敲响了警钟。只有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